保 密 承 诺 函
鉴于您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披露方(具体指海尔集团及其既有与未来在国内外所组设的任何公司、办事处、关联企业及(或)其他营业组织)的产品或相关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并且披露方已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因此,本着友好合作、相互谅解的原则,接受方谨向披露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受方公开的或提供的与合作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不管是以口头的、书面的、图表的、表格的、记录的、电磁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书籍、记录、计划、数据、研究、方案、客户数据库、想法、概念、预测、报告、意见、技术、诀窍、程序、公式、进展、部件、生产中部件、商业和贸易秘密、发明、应用、动产、不动产和披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或知识产权,以及有关披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公众一般难以获取的不论形式、种类、性质和获取方式的任何其他信息。
1.2属披露方专有的及由披露方口头或书面确定为其专有的任何其他信息。
1.3接受方确认,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取和披露的目的仅为对合作项目的优劣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不透露保密信息
接受方同意,除披露方书面同意的以外,接受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透露、披露、沟通、使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全部或者部分的保密信息,不论为其自己,或者为任何其他人士或者实体。如果接受方被要求(通过口头质问、讯问、信息或者文件要求、传票、民事调查要求或者类似法律程序)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该等要求,以便披露方可以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或者以书面形式放弃接受方遵守本保密承诺函的要求。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取得法律救济或者收到书面放弃,以其法律顾问的意见,接受方如因法律要求而被迫必须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接受方可以向该有权机关合理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三、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义务
3.1接受方同意其员工限于职务上必须知悉或使用的,才能知悉或使用该信息,接受方应与该员工签订与本保密承诺函实质内容一致的保密协议,并以披露方为该协议的利益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接受方应提供员工名单及协议复本以备披露方存查。不论接受方将入职、在职或离职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均视为接受方违约,接受方应承担本保密承诺函约定的违约责任。
3.2接受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如因履行双方约定的范围内的工作,而须将保密标的交付或告知第三人时,应取得披露方的书面许可,且应与该第三人签订与本保密承诺函内容实质一致的保密协议,并以披露方为该协议的利益第三人,接受方应提供该协议复本以备披露方存查。如该第三人违反保密约定时,均视为接受方违约,接受方应承担本保密承诺函约定的违约责任。
3.3接受方必须以不低于本公司同类性质信息的保密标准对保密信息进行管理。
3.4接受方在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批准后向合作方公开从披露方知悉的保密信息时,保证其遵守本保密承诺函下接受方的所有义务,不论是在合作期间还是结束合作之后。
3.5接受方无权对披露方公开的保密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卖。
四、属于以下情况时将不视为接受方的泄密行为:
4.1披露方在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后,又通过文字出版等其他形式使其成为公开信息的一部分或全部时。
4.2具有披露方书面证明的已被解除保密的信息。
4.3公开时是在公共场合,并有披露方的书面公布证明。
4.4被披露方泄露给第三方,但披露方对该第三方保密或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并未做限制。
4.5接受方在按照政府决定或法院裁决需要提供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时,但前提是接受方必须要在向政府或法院提供保密信息之后的30(叁拾)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并尽最大努力协助披露方以符合披露方要求的手段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泄露。
4.6接受方能证明自己在披露方向接受方公开保密信息之前,自己已经拥有此技术或信息。
4.7接受方能证明自己在不违约或违法的前提下,独立从第三方获得与披露方相同的信息。
4.8接受方能证明为其独立开发的技术。
五、权利保留
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中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或技术诀窍或其他权利是属于披露方或第三人所有。如含有任何可以申请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时,接受方不得进行申请,也不得将其提供给其他人申请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任何情况下,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行为不得解释为向接受方授予任何披露方知识产权项下的权利或者许可。
六、保密及不使用期限
就保密信息中的每项信息而言,接受方应遵守不透露和不利用的义务。若双方未达成合作,接受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保密信息披露日开始至保密信息被披露方公开为止;若双方达成合作,接受方的保密义务期限将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执行。
七、保密信息的归还义务
接受方应于得到披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披露方交付给接受方的保密信息或其所有的复制、拷贝本,不论是由披露方所提供或是由接受方所自行制作者,均应返还披露方;无法返还的,应立即清除销毁,并由负责执行人员代表公司签署销毁确认书,证明已确实销毁。
八、使用限制
接受方同意以双方约定的范围为限严格使用该信息。
接受方使用披露方保密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完成的技术成果只能为披露方服务,不能为除披露方以外的第三方服务,除非经披露方书面许可。
经披露方书面批准使用后,接受方保证不将协议涉及的任何技术或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出口到中国政府限制或禁止的地区。
九、违约责任
接受方违反本保密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直接或间接对披露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及因此而得到的利益,接受方应无条件地给予全部赔偿。上述约定不排除披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主张和行使。
十、本保密承诺函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排除其冲突法之适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保密承诺函自接受方点击下方接受按钮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双方均同意,该点击接受按钮的动作,与正式签署(并盖章)此协议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