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
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Household Appliances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

章程

V2.0-20160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地的名称: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创新基地”。英文译名: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Household Appliance,英文缩写:NASI。

第三条    创新基地在国家标准委和青岛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家用电器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企业、检测与认证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及专家,通过推进家用电器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创新,打造家电领域创新成果标准孵化器和标准创新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新基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承接国家标准化改革任务,探索和建立标准创新模式。

第六条    建立家电创新成果导入平台和机制,聚合家电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创新资源,实现技术创新和标准创新的协同。

第七条    根据导入的创新成果,视情况成立技术研究组或联盟,进行标准研制,支持通过相应的标委会产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支持产出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等。

第八条    进行标准运营,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

第九条    面向家电及相关行业的发明者提供标准创新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筹建期内,创新基地采用筹建领导小组、筹建工作组两级架构。

第十一条    由青岛市政府领导牵头成立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基地建设中的指导、重大事项的决策及资源的提供和协调。筹建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

第十二条    筹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担创新基地筹建中的有关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由创新基地依托单位组建,负责创新基地的筹建工作和运营管理。筹建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办事机构。筹建工作组设主任1名。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聘请家电及相关行业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筹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共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家用电器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与认证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标准制修订能力,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创新基地共建单位。

第十六条    共建单位加入创新基地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共建单位登记表,经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成为共建单位。

第十七条    共建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对创新基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起或参与创新基地的标准项目;

      3.获得创新基地发布的资讯信息;

      4.获得创新基地数据资源;

      5.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等;

      6.创新基地筹建期结束后,自动成为创新基地会员。 

第十八条    共建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创新基地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和执行创新基地决议;

      2.维护创新基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新基地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3.完成创新基地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保守基地内部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5.指定专人作为代表和联络人,与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建立稳定持续的联系,行使共建单位权利,以利开展日常工作;代表和联络人应相对稳定,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提出人员变动申请;

      6.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的退出、除名

      1.共建单位自愿退出创新基地,应向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终止其共建单位资格;

      2.违反本章程并协商无效时,创新基地对共建单位给予除名。

      3.共建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自动退出创新基地;

      4.共建单位自愿退出或被取消资格,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会议机制

      1.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筹建工作组可召集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2.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共建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共建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全体会议主要解决创新基地的重大决策问题,提出工作计划;进行课题征集和技术交流;成立技术研究组或联盟;确定经费预算及结算;审查工作报告;审查通过标准;其他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日常运行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筹建工作组领导创新基地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展

      创新基地开展的重要工作,适宜时均按项目管理方式立项、运作和管理。

      共建单位和筹建工作组均可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创新基地的工作计划。

      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由筹建工作组牵头组建技术研究组或联盟,实施项目,达成项目目标。

      当项目实施结束,技术研究组或联盟应向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审议通过后该项目才能关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经费来源:

      1.会费;

      2.创新基地依托单位的经费;

      3.政府扶持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

      1.共建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共建单位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并在年会上向筹建领导小组和共建单位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筹建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